消费者享有7日“反悔权”
如今,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。据不完全统计,2014年我国网购人数已超过3亿人。在网络购物中,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、文字、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,无法像实体购物一样轻松地辨别商品的真实性,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存在不对称性。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这种信息优势,隐瞒商品的负面信息,或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、功效,误导消费者,使消费者遭受损失。而且,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,涉及环节多,一旦发生消费纠纷,由于消费者缺少直接和有效证据,很难追究商家的责任。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,2013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,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.4%。
为了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,新消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中增加了称之为的冷静期或反悔期的制度。新消法第25条第1款规定:“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须说明理由,但下列商品除外:(一)消费者定做的;(二)鲜活易腐的;(三)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(四)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”